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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北京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阳光采购执行时间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3-22| 文章来源: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浏览量: 4660 | 【 关闭】
市中医局、市医院管理局,各区卫生计生委,各有关医疗机构,各有关单位: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医药分开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京政发﹝2017﹞11号),现就药品阳光采购执行时间问题通知如下:
2017年4月8日起,全市所有公立医疗机构(除军队和武警系统)全面执行北京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阳光采购结果。各单位应认真做好各项工作,确保平稳过渡。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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