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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市属医院外购药品等患者使用与管理的有关规定

  北京市医院管理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市属医院外购药品等患者使用与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各市属医院:

  为进一步规范市属医院临床用药,保障医疗质量和患者安全,落实医药购销领域行风建设要求,切实降低患者药品负担,我局制定了《北京市市属医院外购药品等患者使用与管理的有关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现将《规定》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要求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各医院要充分认识医院外购药品等使用与管理工作在促进安全合理用药、保障医疗服务质量、降低医院运行成本方面的重要作用,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贯彻落实《规定》的各项要求。

  二、明确重点,逐步实施

  各医院要对照《规定》的要求,认真分析、评估工作现状,查找薄弱环节,制定切实可行的贯彻执行措施,明确工作责任,细化工作任务。部分医院如因客观原因所限,暂不能达到规定中信息化要求的,应当明确工作重点和具体实施步骤,逐步加以改善,在2018年6月底前达到《规定》要求。

  三、严格管理,督促落实

  各医院要将《规定》的有关内容纳入医院日常运行管理,将外购药物管理指标纳入医院绩效考核体系。市医院管理局将加强对《规定》落实情况的检查和评估,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研究解决。各医院要同市医院管理局及时沟通,在试行过程中不断总结经验,努力探索加强外购药物等管理的有效方法,促进市属医院药事管理工作水平持续提升。

  北京市医院管理局

  2018年2月27日       

  北京市市属医院外购药品等患者使用与管理的有关规定

  (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市属医院临床用药,保障医疗质量和患者安全,落实医药购销领域行风建设要求,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北京市医院管理局市属医院药事管理规范》《北京市市属医院药品遴选与采购管理办法》《北京市医院管理局关于加强对市属医院下属经营机构监督管理的意见》等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一、制定并落实外购药品相关管理制度

  外购药品是指医师在医院内开具的处方(医嘱)中医院目录内未涵盖的,需要患者到院外购买的药品。

  医院应制定外购药品的相关管理制度,对于医师认为必须使用,医院目录内无替代药品等特殊情况,确需医师开具外购处方或使用患者外购自带药物的情况进行严格管理,管理制度内容应包括医师处方(医嘱)权限、患者知情同意、批准程序、外购药品院内使用规范和患者用药安全保障等方面。医师开具外购处方只能使用药品通用名。

  (一)落实患者知情同意。对临床必需,个别单例患者,使用目录外药品,需医师为患者开具外购药品处方时,医师应严格履行书面告知,明确告知使用范围用途及相关注意事项,开具外购药品处方前应经患者或其授权人同意并签署知情同意书。医师在告知时,不得指定患者购药的药品经销企业(含医院自费药房、自办药店)或其他医疗机构,并应告知患者外购药品必须从正规的医疗机构或正规的药品经销企业购买,提醒患者索要和留存有效购销凭证。

  (二)严格处方权限管理。医院应建立完善医师开具外购药品处方(医嘱)权限的审核备案制度,实行“能进能出”的动态管理。医院要加强外购处方(医嘱)管理的信息化支撑,于2018年6月底前实现通过信息系统开具外购处方(医嘱)的功能;在信息系统完善的过渡期,应制作统一编号、底方可留存的专用外购处方(医嘱),留存底方用于定期处方点评。

  (三)严格实施患者外购处方监控。医院药学、医务、人事、行风、纪检等部门,应加强工作联动,对患者外购药品的处方(医嘱)进行监控,对外购药品开具和使用进行记录,实施患者外购处方(医嘱)点评,每月汇总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开具的处方中所涉及外购药品的目录、品规、数量、处方医师以及点评结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二、完善医院药品目录结构

  严格落实《北京市市属医院药品遴选与采购管理办法》,市属医院药品目录应覆盖医院诊疗范围及临床所需的药物,并予以配备,保障患者需求和安全合理用药。优先遴选与使用《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收录的品种,临床必需的药品(含自费药品)经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审议通过应进入医院药品目录。

  三、完善药品临时采购制度

  诊疗中如遇临时需要的药品,包括:急诊、危重患者的抢救用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用药;疑难杂症和特殊病例的救治用药等,必须采购医院供应目录之外药品时,按照医院临时采购规定执行。

  四、防范住院患者使用自备药品的安全风险

  医师应全面了解患者在用药品情况,注意患者用药安全,必要时应请临床药师会诊或向咨询药师咨询。针对住院患者,医师应详尽采集患者当前用药情况,遇有住院患者使用未经住院医嘱必须使用自备药品的,应进行安全风险书面告知,并严密观察病情,发现异常情况及时予以处置。

  五、强化行风建设

  坚决贯彻《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国卫办发〔2013〕49号)规定,认真落实《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卫办发〔2012〕45号),严禁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严禁开单提成,严禁违规私自采购使用医药产品,严禁收受回扣、提成。对任何违反“九不准”的行为,将依法依纪依规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按照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市属医院医师不得诱导或强迫患者到医院投资、出租场地经营药品器械的场所及院外购买药品、耗材和辅助医疗设备。将开具外购药品处方行为纳入行风建设A类风险点,严格要求,定期约谈,加强管理。

  六、加强涉药的下属经营机构管理

  市属医院对所举办涉药的下属经营机构应严格按照《北京市医院管理局关于加强对市属医院下属经营机构监督管理的意见》(京医管财〔2016〕81号)要求进行管理,通过订立下属全资经营机构或参与订立下属非全资经营机构的企业或公司章程,明确对其主要负责人提名、任免、管理、考核的权限。医院领导班子成员、内设机构领导人员及药学部工作人员不得在涉药下属经营机构兼职。同时保证医院党委对涉药的下属经营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一票否决权。

  医院与所办涉药的下属经营机构之间发生经济业务时,应签订正式合同或协议。及时制止并纠正涉药的下属经营机构冒用医院名义从事违规经营活动或其他损害患者权益,损害医院形象或声誉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