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属医院:
为进一步加强市属医院审批事项及临床技术准入管理,根据《关于市属医院请示报告等事项报送工作的通知》(京卫办字〔2012〕52号)要求,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及《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市医管局对市属医院拟向市卫生局(或市中医局)申报的机构与技术审批事项进行初步审核与管理,促进依法执业,确保医疗质量与安全。现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审核内容
本通知所指机构审批事项包括医疗机构设置许可和变更事项;技术审批事项包括需向价格部门申报定价的新技术、需经市卫生局(或市中医局)和卫生部准入的第二类和第三类医疗技术。
二、申报与审核流程
(一)市属医院申请机构校验应当于校验期满前三个月向市医管局提请校验申请。申请医疗机构名称、地址、所有制形式、诊疗科目及新技术等变更对象和准入项目应纳入医院年度发展规划,分上半年和下半年两次申报。对卫生部和市卫生局(或市中医局)临时开展的技术准入项目,各医院可按照要求申报。
(二)根据申报项目,医院应提供相关材料,申请变更应提交的材料包括变更背景、原因、目的意义等。申请增设诊疗科目与临床技术准入的,应提交的材料包括可行性分析、设备情况、技术人员情况、开展情况及发展前景等。
(三)市医管局医疗护理处、改革发展处、财务资产处、科教处等相关业务处室组成审核小组,审核小组负责对医院的申报项目提出意见。
医疗护理处具体负责机构审批事项和临床技术准入事项的审核组织与管理工作,建立经办人受理登记、审核小组审核、主管领导审签制度。
(四)市属医院申请机构校验时,市医管局在《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上级主管部门意见”处盖章。当医疗机构更换法定代表人时,应及时申请变更。
审核小组根据各医疗机构定位与发展方向,结合医院年度计划,通过集中讨论、专家咨询及现场调研等方式,对各医疗机构的变更及新技术申请进行集中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必要时报局长办公会审核。
集中审核于每年3月和9月进行两次。
(五)经审核同意后的变更及技术准入项目,医疗机构可按照规定向相应的行政部门申请准入。机构变更类项目、新技术与第二类医疗技术申请向市卫生局(或市中医局)提出申请,第三类医疗技术向卫生部提出申请。审批申请得到批复后方可开展相关执业活动,同时将批复意见报市医管局备案。
(六)市医管局对同意开展的新技术及二、三类技术按相关规定审核后可纳入部门预算。
三、有关要求
(一)各市属医院机构审批事项和临床技术准入事项的申请均应提前报市医院管理局进行审核。经审核同意后,可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二)各市属医院应加强机构项目变更和临床技术审批事项的计划管理。指定职能部门负责机构校验、变更及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等审批事项的管理工作,建立医疗技术分级管理制度,对医疗技术定期进行安全性、有效性和合理应用情况的评估。